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第九条有效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向社会公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可以与河长公示牌整合设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