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