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条例/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十六条有效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