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