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本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维护、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属地管护的原则。
永久性测量标志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将所建永久性测量标志信息抄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护单位或者人员,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管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提升管护效率和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