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免费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迁建、改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明确基准站建设标准和服务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有关部门、中央企业组织建设和跨省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与本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空间布局规划相衔接,按照规定完成备案后,及时抄送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