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因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