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与举报,接收和管理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