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负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