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巡查监督机制,对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动态监管以及联合竣工验收。对发现违规使用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