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移交标准以及配建协议办理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