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中心城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