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县(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既有居住区。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指居民步行5分钟至10分钟范围内,与居住人口规模或者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养老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卫生健康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停车及充电设施、通讯设施、无障碍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