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改造等工作,会同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既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调查,摸清既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状况,合理确定改造类型、改造方案以及建设标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