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标准,对移交方式、接收单位、主管部门、产权归属以及使用管理等进行规范指引。

接收单位应当按照移交标准和配建协议接收,不得提高或者降低标准,不得改变使用功能。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