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新兴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发展。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单位研发工业固体废物高质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应用的,根据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组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科技部门应当一次性给予相应的建设经费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争取节能降碳专项资金。

市、县(市、区)税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落实所得税减免、环境保护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