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政府主导的新建建筑、道路、市政设施、标准化厂房等项目中,优先使用工业固体废物材料或者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相关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