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用地指标,并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