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的区域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方式以及收运网络的总体布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