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单位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过程中,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