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利用违法投诉举报制度,对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务网以及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经核实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举报人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