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