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特性、数量和利用方式、处置方式、产品产量、废物产生量等相关信息建立管理台账,报送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不得以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名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