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利用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要求等。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