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是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的主体,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