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应急管理等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的设施、场所。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