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自愿接受评价的,可以依据评价结果,申请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