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自愿接受评价的,可以依据评价结果,申请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