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定期发布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推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