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旅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