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古迹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县)文旅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内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制定历史建筑名录,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