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备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文旅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旅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