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古迹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