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重点治理影响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二)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停车、堆放私人物品;
(三)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
(四)不使用犬绳牵领犬只,不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五)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发表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论,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等;
(六)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七)从事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活动、文体娱乐活动等影响公众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