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重点行为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重点治理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乱贴、乱涂、乱发小广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二)随地吐痰,乱丢、乱倒生活垃圾,乱倒、遗撒、违规堆放建筑垃圾;(三)违规占道经营;(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五)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