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重点行为治理第四十条有效重点治理妨碍交通的下列行为:(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在斑马线上逗留、嬉闹、看手机等,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二)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礼让行人,驾驶非机动车乱停放、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行驶;(三)物流、配送、快递、外卖等工作人员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行驶、争道抢行、逆向行驶、不按车道行驶。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