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健全绿化管理制度,提升南北两山生态品质,推进城市公园、湿地和生态廊道建设,强化附属绿地管理,提升城区绿化覆盖率。加强植树造林和古树名木保护,落实绿化设施的管护措施,提高绿化质量和生态效益。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