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城市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公共卫生间的建设,确保城市公共场所无明显积存垃圾、纸屑、烟蒂、污物,无明显违法广告张贴,照明设施完好。对城市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