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城市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质量建设管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绿色环保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地下水水质达标。加强河、湖等水环境的治理,全部消除黑臭水体并且无水体返黑返臭。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