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城市建设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持续提升。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路网,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综合立体交通水平。实施老旧居住区、城中村、城市公共空间、老旧街区(厂区)等改造提升,治理城市环境。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线缆规范化整治,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和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城市运行保障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