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完善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建设和完善无障碍设施、行人过街设施等便民利民的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应当路面硬化平整,排水设施完善,人行步道铺装平整连续通畅。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