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