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地下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