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泉域、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通过使用地表水进行冬灌和春灌等人工回灌措施,合理开展地下水回补。

城乡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规划、建设雨水渗透、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