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已建的地下水源热泵取水井、回水井应当及时更新安装计量设施,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源热泵机井,逐步关停退出。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