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组织开展核查,严格落实登记、建档和监督管理制度,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取水工程应当责令整改或者封井、回填。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