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本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