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

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