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承载能力,严格按照本行政区域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和年度取水计划,合理确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取水层位和年度可采量,控制超量开采。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