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事项取水用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