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供热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