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供热用热工程和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